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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司法局关于对《廊坊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年04月18日 来源: 市司法局 作者: 字体:  

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市邮政管理局起草了《廊坊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人士可在2024年5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lfslfc@163.com

2.传真:0316-7160955

3.通信地址:廊坊市司法局办公室(廊坊市新华路116号,邮编:06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反馈意见”字样。


廊坊市司法局

2024年4月18日


廊坊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河北省邮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快递业工作的领导,将快递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督促落实快递业促进政策,推动快递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商务、海关、交通运输、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快递业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行业协会】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快递末端网点和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绿色经营,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行业监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检查,推动快递业稳定、安全、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便利投递】 机关、院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商业网点、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末端服务设施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临时停车、派送场所等必要的便利。

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本条例中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

第七条【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快递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微利、公益性业态给予房租减免、资金补贴等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网格化布局要求,组织推进社区、住宅小区、村庄等区域的快递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鼓励在商业区、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区域,推进快递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本条例中的快递服务设施,包括智能快件箱、快递无人车、快递驿站、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村邮站)、便民服务中心、商店超市等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智能收投服务终端和快递服务站等。

第八条【车辆监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进行统一编号,并喷涂标识。

第九条【通行保障】 经市邮政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和标识的快递服务车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通行证,在机动车尾号限行期间不予限行,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快递服务车辆属于民生保障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已经备案的车辆应当依法保障其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为其进社区、农村、站点揽收、投递快件提供便利。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

第十条【快递包装】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的快递包装中铅、汞、镉、铬等重金属以及溶剂残留、双酚A、邻苯二甲酸酯等特定物质限量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保障快件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快件包装方式和包装结构设计,减少包装物的使用,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采用可降解的包装物。

第十一条【准入门槛】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信息。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开办快递末端服务网点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撤销快递末端服务网点或者快递末端服务网点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备案机关撤销、变更备案,并及时妥善处理收寄的快件。

第十二条【服务标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快递安全、快递服务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服务标准的规定。快件收派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要求穿着具有快递品牌标识的统一工装并出示工号牌或者胸卡。

第十三条【按址投递】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按照服务时限和投递范围实行两次免费上门投递。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快递企业可以额外收取投递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服务设施的,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并及时告知收件人快递服务设施的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以及收费标准等信息。收件人不同意使用快递服务设施投递快件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

快递服务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免费保管期限,免费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超出免费保管期限需要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于非派送区的快件,不得揽收;对于不能上门投递或者上门投递需要另行加收费用的,应当在揽收时事先告知寄件人或者与寄件人达成加收费用协议。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快递安全、快递服务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服务标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冒领、私拆、隐匿、毁弃、倒卖、扣留快件;

(二)非法检查快件;

(三)故意延误快件投递;

(四)擅自中止提供快件服务;

(五)以抛扔、踩踏等方式暴力分拣快件;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快递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

第十五条【末端网点】 快递末端网点应当配备必要的业务设施和消防、监控等安全设施,在显著位置标明快递服务标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快件摆放有序,不得占道堆放、分拣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制定快递末端网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提升网点形象,保持网点稳定性。

第十六条【智能快件箱】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保证智能快件箱正常使用,对其已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进行维护,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已标注为保价、生鲜产品、贵重物品、易碎品、代收货款或者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的快件,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与收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赔偿责任】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投申诉处理】 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

用户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投诉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但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处理邮政管理部门转告的申诉事项并反馈结果。

第十九条【权益保障】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工资薪酬、社会保障等基本权益,同时对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递业务量高峰时段临时聘用人员的,应当与其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责任。快递经营企业应当通过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形式为临时聘用人员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快递服务车辆、快递从业人员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参加快递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技能培训,强化人才培养。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建立快递从业人员电子信息档案。

第二十条【投诉澄清免责】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投诉的甄别处置,完善投诉澄清免责机制,拓宽快递从业人员申诉渠道,保障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关爱从业人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创造条件为快递从业人员提供休息场所和车辆充电等配套服务,营造社会关心关爱快递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快件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安全检查和禁止寄递物品管理制度。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收寄时应当实行实名收寄,并当场验视内件,符合寄递规定的,加盖收寄验视戳记,拒绝提供身份证件或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

第二十三条【隐私保护】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范围,应当限于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所必需,不得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第二十四条【秩序维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快递正常生产秩序,不得违法封堵快递场所、扣押快件,不得妨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人员执行快件寄递任务。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一】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二】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三】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没有约定投递方式,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收投服务终端、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四】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五】 扰乱快递正常生产秩序,违法封堵快递场所、扣押快件,妨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人员执行快件寄递任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六】 用户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进行投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七】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快递业发展促进、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八】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廊坊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市邮政管理局起草了《廊坊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快递业是邮政业的的重要范畴,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皇冠体育快递业持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为更好的落实快递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助力皇冠体育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提质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河北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三十三条,主要内容:第一至五条从总原则层面阐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第六至九条从发展保障层面明确了将快递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保障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和临时停靠;第十至十八条从快递经营和服务层面规定了快递市场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明确了快件投递、末端网点等服务标准,确立了用户投申诉处理机制;第十九至二十一条从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层面明确了签订劳动合同、休息休假、工资薪酬、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合理考核奖惩等多项权益;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从快递安全层面规定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安全检查和禁止寄递物品管理制度;第二十五至三十二条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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