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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源头管理 明确号牌使用 强化安全治理 河北省立法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日前,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上牌登记,通行、停放和充电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该条例自明年5月1日起施行。

加强源头管理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此类交通工具为群众出行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着隐患。

为减少隐患,确保安全,条例首先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环节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生产、进口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二十五公里。

条例指出,对于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以及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对于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进行回收。同时,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或者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条例明确,禁止实施拼装电动自行车,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明确号牌使用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前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申请登记时,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以及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

针对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条例要求,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上路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号牌丢失或者毁损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强化安全治理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出行和使用安全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都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要求从业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按照规定速度行驶。

为维护群众生命安全,条例同时指出,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禁止相关人员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充分兼顾便民、利民。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同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充电费用上,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相关链接:《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